“拼多多”把“拼兜兜”給告了獲賠70萬
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加之地方保護、對侵權獲利的瘋狂追逐等因素,商標侵權行為不時發生。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當的競爭。這不,“拼多多”就因“拼兜兜”侵犯其商標權,進行不正當競爭,將其訴至法院。
【案例還原】
“拼多多”平臺的運營公司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拼多多”運營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成立,2017年11月7日,“拼多多”標識獲得核準注冊,憑借積極運營和宣傳累積大量用戶,收獲諸多榮譽,在拼團類購物平臺中影響力較大。
紐品惠公司是一家提供拼團購物服務的電商平臺,于2014年1月28日成立。原本名稱為“沃沃拼”,2017年11月14日更名為“拼兜兜優惠”,并且在運營平臺上(網站和公眾號)大量展示其以“拼”字為中心的標識,使用“拼兜兜優惠”名稱及“拼兜兜”字樣。
隨著兩平臺持續運營,問題就隨之出現了。用戶逐漸開始反映:在使用“拼兜兜”購物時,誤以為自己在“拼多多”購物(商標很像),或者以為“拼兜兜”是“拼多多”開的新平臺。
再有就是:“明明下單買個眉筆,結果訂單生成變成了老人手機,這是什么鬼?”
有個用戶,起初以為是商家粗心導致的,于是便發了個微博吐槽一下,這時才驚訝的發現,手機截圖界面抬頭標注的其實是“拼兜兜”。
此類問題后來逐漸頻發,引起了“拼多多”運營公司的注意,為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其將“拼兜兜”運營公司告上法庭。
【訴訟請求】
拼多多認為紐品惠的行為侵害了拼多多的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雙方觀點】
1. 原告“拼多多”運營公司
“拼多多”運營公司認為,其在拼團類購物平臺中首屈一指,品牌形象深入人心。而被告在其網站、公眾號上大量展示與原告公司權利標識構成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公司還使用與“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優惠”“拼兜兜”服務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公司的行為導致公眾混淆,引起誤導,造成了公司損失。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6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12萬元。
2. 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
“拼兜兜”運營公司辯稱,其公司成立后沒有實際經營,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空殼公司。被訴兩平臺一直處于在線測試狀態,雖然技術上可由商家自由進駐商城,但事實上沒有商家入駐,沒有收益,亦沒有給原告公司造成損失。被控侵權標識與“拼多多”標識視覺差異明顯,“拼兜兜”的文字外觀及呼叫含義亦與“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別。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客觀上起到了指示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被控侵權標識與“拼多多”標識近似,都采用了以“拼”字為中心的幾何狀圖文組合結構、用日常生活用品圖案填充分割色塊、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飾,并且還同樣在網絡拼團購物類電商平臺上使用,與“拼多多”標識足以發生混淆。因此,被告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構成對原告權利標識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在被告公司實際使用“拼兜兜”名稱之前,原告的“拼多多”服務名稱便已在相關市場領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被告公司在短時間內將本已注冊成功的“沃沃拼”名稱更改為與“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優惠”,并且在“拼兜兜”網站中出現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襲“拼多多”網站的內容,攀附意圖明顯,足以誤導公眾,影響交易決策。因此,被告公司使用“拼兜兜”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于原告未能就被告不正當競爭造成的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向法院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法院酌定按照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金額,判決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報刊媒體上刊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萬元、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10萬元,共計70萬元。
【有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①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②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④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⑤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⑥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⑦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考察兩個商標是否屬近似商標,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①商標外觀。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此案中的“拼多多”與“拼兜兜”的商標,在外觀上就非常相似,足以使一般公眾產生混淆。
②商標讀音。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以“夏奈爾(SUNNER)”作為商標,雖與法國“CHANEL”(中文譯音“夏內爾”)含義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類似,但因讀音近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境中使用,構成近似商標。
③商標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并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