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法》第五十條的實踐與思考

發表于:2020-05-07 10:38:11|6589

關于《商標法》第五十條的實踐與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審查實踐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知局”)在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中會依據實際情況引用此條款對相關商標申請進行駁回。然而,筆者發現一些商標申請人甚至是代理人對此條款并不十分了解,甚至感到陌生。

 

    事實上,該條款內容從1983年《商標法》開始施行起,一直被包含在商標法的法律條文中。198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199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及2001年施行的《商標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完全一樣:“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20145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對此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一年內同類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的規定。而2019年《商標法》完整保留了此前《商標法》的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

 

     對于第五十條的學習和理解,首先需要先了解其立法目的。而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是: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如果不設置一定時間的隔離期限就核準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原注冊人被撤銷的、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還未退出市場,新商標注冊人的商品或服務卻已投入市場,市場上出現兩家企業生產的帶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造成消費者混淆。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有必要適用第五十條。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關于第五十條的適用規定:做出審查決定時,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被撤銷(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除外)、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從撤銷公告之日、宣告無效復審期過后或者商標專用權屆滿之日起未滿一年,應適用第五十條,予以引證。

    實踐中,一些當事人會對于第五十條規定的適用情形以及一年過渡期的起算點比較困惑。筆者現結合代理實踐,就這些問題試做如下分析:

 

一、適用情形

 

  根據《商標法》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五十條適用的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期滿不再續展的,以及2)未滿一年。

 

       對于被宣告無效或期滿不再續展的情況比較容易判斷。對于被撤銷的,其情形可分為依職權撤銷和依申請撤銷。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主要情形有:

 

    一、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筆者注:依職權撤銷)。

 

    二、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筆者注:依申請撤銷)。

 

      而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因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具有特殊性,由于原注冊人已連續三年沒有使用該注冊商標,市場也沒有出現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已滿足第五十條“一年隔離期”的立法目的,因此等撤銷復審期過后,如原注冊人未提出撤銷注冊復審,可以不予引證。

 

       因此可知,第五十條所指的注冊商標被撤銷情形,主要指的是前述第一種情形,即“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筆者注:依職權撤銷)。

 

       此外,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原注冊人重新提出該商標注冊申請的,不適用于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這也可以理解為原注冊人重新提出的商標申請是其在先商標的延續,即便標注其新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投入市場,亦不會從而造成消費者混淆。


二、一年過渡期的起算點

 

   案例:申請人婉芙璐股份公司于2018827日申請了指定在“1FLR”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類商品上。國知局2019412日向申請人下發《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五十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決定駁回申請人在“護發素,洗潔精,香精油,化妝品,牙膏”部分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其中,申請商標與在類似商品上注冊期滿未續展,但自期滿之日起未滿一年的第4592056號“FLR”商標(筆者注: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18106日)近似。

 

      申請人于期限內提交了商標駁回復審申請。20191114日,國知局經審理認定:第4592056號引證商標已期滿未續展,已喪失專用權,且之本案審理時止已滿一年,故不再構成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從而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上述案件時間軸梳理如下

 

2018827

 

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日

 

2018107

 

引證商標專用權屆滿日

 

2019412

 

申請商標注冊被駁回日

  

2019107

 

引證商標專用權屆滿滿一年日

 

20191114

 

國知局復審裁定做出日

 

      可見,對于期滿不再續展的在先商標,第五十條規定的一年期的計算是從該商標專用權屆滿日至做出審查決定之時。

 

    同時,對于被宣告無效的在先商標,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而《商標宣告無效公告》亦沒有列明有“無效宣告的日期”,而是專門列出了決定書或裁定書的“文號”。其具體的起算點,顯然應落實為五十條所表述的“宣告無效(生效)之日”。然而實踐操作中,裁定送達到不同當事人所需時間不盡相同,對于不同當事人,其實際訴訟絕限日期與無效宣告裁定做出之日間的間隔時間亦有所不同,并且對于當事人何時收到裁定,國知局在當事人沒有主動提供相關信息之前,也很難知悉。因此,實踐中,對于被宣告無效的在先商標,第五十條規定的一年期的計算可從該在先商標《商標宣告無效公告》公告日至做出審查決定之時。

 

    那么,對于被撤銷的在先商標,其“一年過渡期”的起點又是哪一天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五條,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顯然,對于被撤銷的在先商標,第五十條規定的一年期的計算可從該在先商標《商標撤銷公告》公告日至做出審查決定之時。

 

    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對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的完善產生了更高的要求,維護市場秩序的需求更加突出。如果不預先設置一定的隔離期,很可能在原商標注冊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尚未退出市場之時,新核準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標注冊人的商品或服務就已投入市場,從而導致不同企業生產或提供的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同時出現,從而造成消費者混淆。因此,五十條的相關規定既是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需要,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類似條款在世界其他一些國家的商標法中也有所體現,已形成一種國際慣例。

 

     根據現行商標法制定的期限及審查實踐,商標自申請至審查的期限是八個月以內。因此,即便預先知悉他人在先商標存在,并在他人在先近似商標失效的同時提出注冊申請的,申請商標被該在先商標阻擋而駁回的可能還是很大的。但同時,為了避免商標被他人搶先,可以盡早提出注冊申請。按照審查時限推算,大部分基于第五十條的駁回理由都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程序進行克服。

 

參考文獻:

1. 新《商標法》第五十條的前世和今生,中國市場監管報,溫海星

2. 商標法第五十條中一年期的計算和例外,新浪博客,王浩

3. 從尷尬到威力——小議《商標法》第五十條,知產力,李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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