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提供給法庭的產品證據。張旭 圖
昨天下午,位于重慶市兩江新區的知識產權法庭迎來一場特殊的庭審,庭審的案由有點拗口,叫“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為這場庭審,法院配備了三位法官組成審理團隊,原告席上坐著三位律師,被告席上也坐著兩位律師,各方對這場庭審都是嚴陣以待。
說“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特殊并不為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該關鍵詞,僅有28件公開文書,資深法官介紹,這類案件在全國也不足百例。
該案的原告是磁器口麻花一條街的商戶們,如陳建平麻花、陳守林麻花等,被告為前不久通過微博等發布維權公告的陳昌銀麻花。商戶們認為,自己名叫“陳建平陳麻花”、“陳守林陳麻花”并未侵害陳昌銀的商標權。
這是一場復雜的庭審,目前已休庭不下5次。歷時一天多后,昨天下午,因麻花商戶提供了新證據,陳昌銀代理律師要求“答辯緩沖期”,該案再度休庭。
磁器口古鎮沿街的麻花商鋪。
緣由: “他不告我們,那么我們去告他”
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看到這個術語,普通人可能要頭大了?!拔覀冮_始也這樣(頭大),沒弄懂,了解了一通以后,其實從字面意思去理解也行?!币晃弧瓣惵榛ā鄙虘舻呢撠熑烁浾哒f,他們對法律了解得少,就是吃了這樣的虧?,F在來打官司,算是“亡羊補牢”。
從專業角度講,“確認不侵害商標權”又被稱為知識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要求法院確認實體法律關系。用在本案中,就是陳麻花商戶要確認自己并沒有侵害陳昌銀陳麻花的知識產權,需要法院給予裁決。
在實際運用中,因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侵權警告函,他與不特定的義務人之間原本存在的正常法律關系處于不明確狀態。在快速化、復雜化、高度化的現代社會中,法律關系的不明確,將導致經濟、社會的重大損害。企業在收到侵權警告函時,就應當靈活運用確認訴訟的預防性機能,先請求法院進行不侵權的確認,盡量減少損失。
本案的原告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具體到本案中,就是前不久陳昌銀麻花通過微博、公眾號及發函,向超市、淘寶、天貓稱,其余“陳麻花”侵害了自己的商標權,這場官司打的就是陳昌銀的“維權”行為。
“通俗地講,就是陳昌銀發了函、聲明以后,并沒有到法院去告我們;他不告我們,卻給我們造成了損失(銷量下滑、名聲敗壞),那么我們就去告他,(確認不侵害商標權)就是這么來的?!?/span>
現場: 各方嚴陣以待,休庭多次未審完
6月25日,該案在位于兩江新區的知識產權法庭開庭。第一次開庭,法庭將開始時間設在上午,配備了三名專業法官,組成了審理團隊。要知道,知識產權法庭的法官都趨于專業化,這樣三人團隊審案足以顯示對該案的重視。
原告和被告也分別聘請了代理律師,此次的原告有4人(法人),并案審理,原告席上坐著三名代理律師。被告也不示弱,聘請了兩名代理律師。
旁聽席上,陳昌銀麻花的負責人、磁器口各大麻花的老總均到場,旁聽席的兩排座位不夠坐,有人搬來了臨時板凳,座無虛席。記者注意到,雙方(陳昌銀麻花一方和其他麻花商家一方)開始時并不講話,但關系到各自訴求的細節時,反應截然不同。
庭審在法官的主持下顯得有條不紊,一開始,雙方就充分地表達觀點、舉證、質證,僅原告列舉的證據數量就有數十項之多。
不過,隨著審案的深入,卻出現了一個尷尬,雙方的舉證質證朝著“不正當競爭”方向開始發展。法官不得不臨時休庭,重新組織討論和審理。記者旁聽了庭審并做了統計,僅在第一天,休庭的次數就不下5次。
6月25日下午,案件審了一天,法庭調查卻并未結束,法官宣布:將于7月2日下午繼續審理。
昨天的庭審,因為一方有新的證據提交,另一方要求給出一個“答辯緩沖期”,案件將定于約半月以后第三次開庭審理。
為了提高效率、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對于昨天的審理,法官給雙方限定了提交新證據、答辯的時限。
焦點:圍繞兩個“確認不侵權”問題展開
雙方答辯偶有“跑偏”,法官多次提醒,案件的焦點應該圍繞“確認不侵權”來展開。
從兩次開庭的雙方答辯要點來看,“不侵權”主要的問題有兩個:一是“陳麻花”是否為商品的通用名稱,二是麻花商戶們是否在“陳昌銀陳麻花”申請為注冊商標之前實際使用了“陳麻花”這一商標。
第一個問題上,雙方各執一詞,麻花商戶們認為,“陳麻花”就是一個通用名稱,是姓氏+食品名稱的通用稱謂,而且商戶們還舉示了此前的一份法院判決書,判決書上有“陳麻花是通用名稱”的表述。
陳昌銀麻花一方則認為,“陳麻花”并非通用名稱,而是特指陳昌銀麻花,其余的陳麻花都是對陳昌銀的仿冒,何況自己已成功注冊商標,就更應該享有特指的權利。
陳麻花是否為通用名稱?這需要法院作出裁決。
律師介紹,法院的裁決、認定,關系到“確認不侵權”是否成立,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二個問題也涉及了《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在是否先于商標注冊人(陳昌銀)使用的問題上,原告均已提交了證據,需要法院予以認定。
值得一提的是,昨日,陳建平麻花邀請了為自己設計商標、包裝盒、手提袋的證人出庭,其當庭陳述,自2002年起便以“陳麻花”為陳建平麻花設計商標,并愿意提供電子檔證據資料。
其他麻花商戶望攜手,走地理標志商標之路
6月22日,本報以《磁器口陳麻花能否注冊成一個地理標志商標?》為題,報道了陳昌銀和眾多“陳麻花”商戶之間的幕后故事。
日前,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發布一則通報。通報稱,該公司已擁有168個注冊商標,涵蓋了30類、35類、40類商標。此后,該公司還在微博發布了一條維權公告,宣布對一切侵犯其商標的行為將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責任。
磁器口陳麻花公司的這一舉動招致其他麻花商戶反對,稱此類商標遭到陳昌銀及其代理人的搶注,“陳昌銀注冊的這些商標,并非以實際使用為目的,意圖就是獨占所有商戶共有的資源,并以商標專用權為手段,打擊同業者?!?/span>
其他麻花商戶希望大家能夠攜手,走地理標志商標之路,將“磁器口麻花”做大做強。而這次“不侵害商標權”的訴訟就是磁器口麻花商戶們的集體行為。該事件的后續如何,本報將持續關注。(原標題《磁器口麻花商戶集體狀告“陳昌銀麻花”:憑啥我們不能叫“陳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