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獨占實施許可,即讓與人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無權就同一專利再許可他人實施,并且自己亦無權實施;
2.排他實施許可,即讓與人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無權就同一專利再許可他人實施,但自己仍有權實施;
3.普通實施許可,即讓與人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仍可以就同一專利再許可他人實施,同時自己也可以實施。
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