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知識產權概念和范圍
知識產權一詞最早產生于 17 世紀的法國,一般認為是法國學者卡普佐夫的創造。通過300多年的發展后,這一名稱已經成為對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中智力勞動成果權利的綜合表述,被許多國際條約、雙邊協定和國內立法所采用。相對于以往人們所常見的實體上存在的財產權利,知識產權在我國曾經長期地被稱為智力成果權。所以,人們也常將英文翻譯成智力產權或精神產權等類似的名稱。在我國,知識產權已經成為法律用語了,在我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 《民法通則》中,根據該法的規定,知識產權其實是歸納于民事權利,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知識產權的含義是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①。知識產權屬于一個法律中的專業語言,是一個不斷深化、外延日益拓展的概念,因此,其范圍也在不斷擴大。最初的知識產權只包含著作權 、專利權和商標權,隨著利一學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其中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多。) 根據 1970 年生效的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 2 條第 8款的規定,知識產權是對于以下項目的權利: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制品和廣播節目; 在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科學發現; _工業品外觀設計; 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標記; 禁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 自智力活動的權利。1994 年簽訂的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知識產權的范圍包括: 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 商標權; 地理標記權; 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專利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圖; 對未公開信息 (即商業秘密) 的保護權; 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雖然對于知識產權的概念或定義有著不同的表述,各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也各不相同,但是一般都包括以下權利: 著作權及鄰接權; 專利權; 商標權; 反不正當競爭權和商業秘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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