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夫子廟建康路有兩家燒餅店,同樣的“小鄭酥燒餅”門頭,做著同樣的燒餅生意,各自坐擁著自己的鐵桿食客,但對于第一次來買燒餅的人來說蒙圈是肯定的,到底買誰家才是正宗的呢?
左邊的“小鄭酥燒餅”店經營者叫鄭少游,自稱十年老店,所用的燒餅食品袋上印著:源于2003年3月18日,創始者:鄭少游字樣。
右邊的店主叫朱丙山,2007年開始經營燒餅生意,隨著經營發展開設分店,2015年申請注冊了“小鄭酥燒餅”商標,于2016年9月21日核準注冊,隨后相繼申請的還有“朱小鄭酥燒餅”“朱記小鄭酥燒餅”等商標。
兩家店因“小鄭酥燒餅”紛爭上演,左邊貼起了嚴重聲明,右邊立起了告知書。
案件始末:2017年右邊店主朱丙山以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訟訴,正所謂商場如戰場,誰也不會輕易善罷甘休,同年的5月2日,左邊店主鄭少游則以在先使用且存在“師徒關系”為由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對第30類“小鄭酥燒餅”商標的無效宣告。
2018年2月1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以證據證明力較弱,且無法院判決加以認定事情的情況下,裁定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繼續有效。
不過同年的6月28日法院一審判決也出來了:認定被告(左邊店主)構成在先使用,使用“小鄭酥燒餅”具備正當性,不構成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相當于,因此他們兩店主分別就自己的案件繼續提起了行政訴訟和民事上訴。行政訴訟歷經一審和二審,最終撤銷了之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相當于“小鄭酥燒餅”商標無效宣告成功了;民事二審則維持了原判,至此,案件結果維持了統一性。
法院審理認定:1、左邊店主鄭某首次使用時間為2005年,右邊店主朱某首次使用時間為2007年,涉案商標的申請時間為2015年,不論是朱某首次使用涉案商標的時間還是申請涉案商標的時間,均晚于鄭某的使用時間。
2、左邊店主鄭某通過長期經營積累了良好的商譽和穩定的客戶群體,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其也進行了報道,可以認定其在先使用的“小鄭酥燒餅”具有一定的影響。
3、對于“小鄭酥燒餅”的含義解釋,法院認為左邊店主的姓氏解釋較于右邊店主—"小"即"小心尊敬地對待每一位顧客",視顧客為上帝,"鄭"即"不關門,不掩耳,"鄭"重地潛心研究酥燒餅的制作工藝的解釋更為合理,應認定為善意,沒有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意圖。
相關法條:1、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授權確權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其他關系:
(一)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
(二)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勞動關系;
(三)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營業地址鄰近;
(四)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代理、代表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關系;
(五)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合同、業務往來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達成合同、業務往來關系。”
3、《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最終雖然案件結束了,但兩家燒餅店的商標權之爭遠沒有結束,今年9月份,兩店主分別遞交了新申請,花落誰家,我們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