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31日,陳昌銀注冊申請了“陳昌銀”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0類麻花等商品,注冊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在有效期內,陳昌銀將該注冊申請的商標授權給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并享有對該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的權利。
2015年8月1日,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與陳昌江簽署《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陳昌江擔任調味師崗位。后陳昌江向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權書:同意貴司在貴司生產的麻花包裝上、廣告上無償使用本人的名字,并同意貴司將本人的名字申請作為貴司產品的商標。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的麻花產品包裝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等標志。
重慶市陳麻花公司認為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銷售帶有“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標志的麻花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提起訴訟。
關于“重慶市陳麻花公司”
公開資料顯示:陳昌銀是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申請商標11件,重慶市陳麻花公司名下申請商標302件。包括“古鎮陳麻”、“古鎮陳麻花”、“陳麻花”、“磁器口陳麻花”、“陳昌銀”、“百年陳麻花”、“老街陳麻花”等商標,且大部分已注冊申請成功。
企鏢網資料顯示:重慶市陳麻花公司至今共提交了27件專利申請,其中發明專利申請包括紫薯味麻花、花生味麻花、椒鹽味麻花、肉松味麻花等及其制備方法;實用新型專利包括油炸食品的自動加工裝置、大型油炸鍋加熱裝置、用于油炸食品的多功能油炸鍋等。2007年--2010年,重慶市陳麻花公司又相繼注冊申請了“古鎮陳麻花”、“陳昌銀”商標。
經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商品上使用侵犯第3505312號“陳昌銀”注冊商標權的陳昌江標識;
二、被告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宣判后,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保護企業權益意識均有明顯提高,但仍有一些防不勝防的“被模仿、被抄襲”。對于企業來說,除了借助執法部門打擊各種侵權行為之外,自身也應有相應的應對和預防措施。企業應該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提前做好商標布局,做到“市場未動,商標先行”。面對侵權行為,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導致自身品牌名譽受損。
小知識:提起重慶“網紅”特產,磁器口“陳麻花”名聲在外。都說“沒吃過陳麻花,就沒到過磁器口”,它不僅是外地游客打卡清單上的必選項,也是重慶人從小就愛吃的老字號零食。
據悉,“陳昌銀麻花”創建于1999年,享有“千年磁器口,古鎮陳麻花”美譽,前身為創始人陳昌銀成立的重慶市沙坪壩區“磁器口陳麻花”經營部,是一家利用現代工藝生產傳統食品——麻花的知名企業。2007年1月10日原告“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成立,經營范圍:糕點(油炸類糕點)加工;預包裝食品銷售,住所地登記為重慶市沙坪壩區,企業字號核定為“磁器口陳麻花”,對該字號享有專用權,其字號權受到我國法律保護。
2010年“陳昌銀”商標被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重慶市著名商標。
2011年被認定為“重慶老字號”,2016年陳麻花制作工藝被列為“重慶市第五批非物質文化遺產”。
2012年8月,中華商業聯合會中華老字號工作委員會授予陳昌銀“中華老字號傳承創新優秀掌門人”。